问:《统计法》中的七个“不得”是什么? 答:《统计法》针对统计调查对象、各级领导人、统计机构,分别提出7个“不得”,针对统计调查对象的2个“不得”是“统计调查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针对领导人的3个“不得”是“各级领导人对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核实订正;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针对统计机构的2个“不得”是“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限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要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统,就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七个“不得”实际上也是统计调查对象、领导人、统计机构的义务。这七个“不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明确提出的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条件严格遵守,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问: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1、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权利 一是有权拒绝非法统计调查。 二是有权使用已经公布的统计资料。 三是有权要求调查者依法保守秘密。 2、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 统计调查对象,在整个统计法律关系中,承担法定义务是主要的,这是由于它是统计信息的来源的地位所决定的,国家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就必须要从统计调查对象那里获得统计信息,统计调查对象就有了无偿向国家提供统计信息的义务,而这种义务就如同纳税人向国家纳税的义务一样,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不依法履行义务,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这一条就明确了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就是要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问:领导干部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答:法定权利: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统计法第6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应当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统计工作的质量负有领导和监督的责任,这是充分发挥统计的作用,保证统计工作的质量的重要前题条件。 法定义务:一是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二是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三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问: 什么是统计及统计调查? 答:《统计法》中所称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统计活动的总称。就统计内容来说,主要体现以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根据《统计法》的规定,我国统计具有信息、咨询和监督三大职能。 统计调查,是指政府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依照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调查方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向被调查者收集统计资料的统计活动。统计调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原始统计资料的收集;二是对已经经过加工的统计资料进行收集。 问: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性质? 答:为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在国家统计局的领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由县(或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承办。这是一项国家考试制度。
问:哪几类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问:具备什么条件可免试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考试? 答: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问:没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统计工作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10号令)第二条规定: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问:什么是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答: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虚报统计资料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少报多”。 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与虚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相反,瞒报统计资料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多报少”。
问:什么是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答:伪造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主观地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伪造统计资料行为,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所报送的统计资料或者统计数据,缺少相应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和其他相关的凭证。篡改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利用某种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真实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在现有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非法修改。
问:什么是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答:所谓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在两年内累计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即在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当年又迟报两次或者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当年迟报三次的行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同表种(表号)统计报表迟报的,应累加计算次数,不论所发生的迟报行为是连续的还是间断的,均构成屡次迟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实践中屡有发生。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一些单位对统计工作不重视,没有设立必要的统计机构或者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造成统计资料迟报;二是一些单位无视统计法律法规规定,迟延履行依法报送统计资料的义务。不论是哪一种原因造成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都是侵害了统计管理秩序,都构成统计违法。
问:什么是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答: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是指国家机关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自行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关”,是广义的国家机关,除包括立法机关、检查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问:什么是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答: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部门依法进行的统计调查置之不理的行为。在统计执法实践中,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并在统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 2、经《统计调查表催报单》催报,仍然未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 3、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的统计检查置之不理的。如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或者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诿统计检查的等。《统计检查查询书》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向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发出的,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就某项特定问题予以答复的统计法律文书。行为人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统计检查查询书》查询的问题不予答复、答复不实或者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再进行答复的,就可以认定为这种统计违法行为。 4、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问:对统计违法行为人的统计违法行为可以处以多少罚款? 答: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企业事业组织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外,并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有上述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外,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直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统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是什么? 答:统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包括: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