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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什么对抗“高速之狂”
来源:江南时报网 时间:200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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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里川
      首都机场高速收费问题一度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最近又传出要进行听证的消息。但无论如何,给我们留下最深刻印象的当是一句话:今年2月,审计署定性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不合理但不违法违规”,而首发依然置若罔闻,甚至宣称收上100元年费也行。
      根据相关政策,按还贷款路收费,收费年限最多为20年;按经营性公路收费,收费年限最多为30年。也就是说,怎么收都不可能收100年。说收100年,近乎耍泼。
      可为什么首发敢这样做呢,先得注意一下,首发有关人士的表态是对着记者的。如果不是面对记者,比如面对人大代表,我相信也不至于如此狂妄。
      尽管是这样,态度上的不同,对于问题的解决并没有什么帮助。
      2007年7月16日,首发党办一王姓负责人向记者强调,他们的收费行为都是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来执行的。而这些政策,都是公开的。不要小看“公开”两字,正是因为有关方面认为既然大明大胆地收费,还怕记者的采访吗。这种骨子里的傲慢来源于相关部门的默许或者纵容。先前,2005年,北京市发改委回应政协委员质疑时,只字未提机场高速收费。问题的核心在于,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当初立项时定为“政府收费还贷公路”,其特征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贷款全部还清后就应停止收费。但建成收费3年多后,该公路的性质“自觉”转为“经营性公路”,并重新核定了30年的收费权。而北京市发改委主任张工面对审计署的调查公告和公众的屡次质疑表示,正在考虑调整机场高速收费,但机场高速路的现行收费政策要不要停、什么时间停,这些研究工作目前已经开始着手。一个明显有错的行为,还“研究”什么呢?立即叫停能有什么问题?如果这样的问题都需要“研究”,那么任何任何纠错行为都将难以进行下去。
      其实,高速的不合理收费已经成为国内公害,高速管理单位的骄横态度也成为普遍现象。例如,针对哈大高速维修期间路况不好费用不合理的质疑,东北高速黑龙江分公司发言人称:“我们只有收的义务,没有不收的权利。”看看,让其不收竟然等同于损害人家的权利,敢说这样的道理实在是“惊为天人”。
      回到当初审计署的定性,给我们的启发是,必须立法制约不合理收费。而且必须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因为我们知道,行政规定很难起作用,早在2006年12月6日交通部就规定:新办法出台前暂停收费公路权力转让。我们也知道,地方法规也很难让有关单位“敬畏”,早在2007年7月,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最近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公路条例》。条例中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2007年7月29日《京华时报》)。显然,一个地方法规的存在,并没有引起“收100年”论者的忌惮。而且这样的规定也过于笼统和温情,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出一套面向全国的、严厉的法规。
      而在立法之外,地方政府停止对于相关问题,相关单位的默认和纵容,也是十分关键的。离开了立法、政府的铁碗这两条,有关人士还会狂妄下去,甚至说出收1000年也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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